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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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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9-16 21:19作者:东堂策来源:东堂策企业管理战略指导中心网址:http://www.dtc99.com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由一组或主次有序的多组矛盾组成,主要矛盾位居支配地位,对事物的性质、发展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

   管理作为事物,其同样由矛盾组成。从横向看,管理的内容只有两个:管人和管事。因为事由人管,管好人是管好事的基础。所以,管理的主要矛盾是管人、次要矛盾是管事,我们抓管理工作的核心就要抓好管人的工作,也就是要抓住主要矛盾。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个矛盾都由互为对立且主次有序的两个方面构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整个矛盾起支配和决定性作用。从纵向看,无论管人还是管事,两者都由互为对立的两个方面构成:法治与人治。法治位居主要方面时,管理工作就是法治管理,反之则是人治管理。

    法治是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人治是管理工作的辅助方法与法治相对应的是法制(管理的基本工具),与人治相对应的人情(管理的辅助工具),法与情是管理者永远的心结,能否正确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事关管理工作的成败。

  唯物辩证法认为:解决问题要善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管理工作而言,就是要抓住管人这个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治。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对管理工作而言,坚持法治管理已成为共识。所以,管理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保持法治的主导地位,二是实现法治与人治统一。

   如何保持法治的主导地位和实现法治与人治的统一呢?举个简单例子:张三因送家人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如何处理?在现实中通常会有两种方法选择:一是不讲情面地法办张三,但结果会让张三心寒并严重挫伤其他人的工作积极性,这与管理的目的背道而驰;二是情有可原地饶恕张三,但结果会导致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而违背法治精神和公平原则,并会引发“一栋违规建筑不拆除,一片违规建筑就会拔地而起”的破窗效应。从这个角度看,张三貌似成为一个“烫手山芋”。其实,这两种方法都是用静止的观点来看待事物,属于形而上学

     明确一点:矛盾的双方并不是绝对的对立或绝对的统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对立的双方会实现统一,双方的地位会发生转换。比如,一对正在吵架的小夫妻(对立的双方),突然看到别人欺负自家孩子时(统一条件),就会停止吵架一致对外(对立的双方实现统一);又比如,在原本“夫唱妇随”的家庭中(男人为主要方面),一旦丈夫出门幽会被妻子抓到现行(转换条件),“夫唱妇随”十之八九会在一段时间内会变成“妇唱夫随”(双方的地位发生转换)。

   根据这个辩证法原理,在处理“张三因送家人急诊而迟到”的问题上,首先就要保持法治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坚持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同时,张三受到处理肯定会心寒而影响工作积极性,这是法治无能为力的地方,此时就需要进行人情治理,比如上医院看望张三的家人。所以,处理张三迟到问题的正确方法是:先上医院看望张三家人,再对张三进行法治处理。这便保持了法治的主导地位,又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统一。从这个例子不难得出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关系的原则:能实行法治的领域禁绝人治,法治触及不到的领域力推人治。如刚才的例子,张三迟到是法治领域的问题,此时绝不能实行人治,一旦人治突破到法治领域(矛盾双方地位转换的条件),人治就会转换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法治则会退居其次,管理工作的性质就会向人治管理演进;预防张三受到处理后产生消极情绪和由此带来的影响是法治无法触及的领域,此时就需要上医院探望张三家人进行人情治理,以上就是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